位于某市的甲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1年8月受让该市一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

Loveyou2020-05-20  46

问题 位于某市的甲公司(房地产开发公司)于2011年8月受让该市一家企业的土地使用权,依据受让合同支付出让方地价款6000万元,当月办妥土地使用证并支付了相关税费,按照规定应于2012年10月进行开发,由于资金不足,推迟到2014年12月才进行开发,被相关部门按照规定征收土地受让总价款10%的土地闲置费。截止2015年12月末,甲公司使用受让土地80%的面积开发建造一栋写字楼(建筑面积50000㎡),已经销售45000㎡,依据销售合同取得销售收入18000万元,发生与转让房地产有关的税金990万元。在开发过程中,根据建筑承包合同支付给建筑公司劳务费、材料费共计7200万元,实际支付了7000万元,剩余200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保证金留存3年,建筑公司全额开具了建筑业发票。开发销售期间发生管理费用150万元,销售费用200万元,财务费用450万元,其中利息支出为440万元,可以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进行分摊,且能提供金融机构的证明。甲公司于2015年底按照规定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2016年3月,将剩余的5000㎡作为投资与某商场进行联合经营,合同约定双方共同承担经营风险,并在政府管理机关办理了变更手续。(说明:当地适用契税税率为4%,其他开发费用扣除比例为5%,不考虑地方教育附加)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选项 (1)2015年甲公司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可以扣除的土地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为(    )万元。A.10792.8B.10972.8C.11472D.11692.8

答案B

解析企业逾期开发缴纳的土地闲置费不得扣除;建筑公司就质量保证金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具发票的,按发票所载金额予以扣除。可以扣除的土地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6000×(1+4%)×80%×45000/50000+7200×45000/50000=10972.8(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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