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3月7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就移动支付业务签订合

题库总管2019-12-17  18

问题 乙公司为甲公司的全资子公司,2015年3月7日甲公司与丙公司就移动支付业务签订合作合同,约定甲公司将乙公司10%的股权转让予丙公司,丙公司于合同签订后三日内支付首付款,尾款在2016年3月7日前付清。合同同时还约定“如合同签订之日起六个月内乙公司未能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致使双方合作失败,丙公司有权终止合同”。2015年3月10日丙公司支付了首付款,乙公司10%的股权也过户给了丙公司。后相关部门停止了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发放,2015年9月20日丙公司书面通知甲公司,称因乙公司未能取得第三方支付牌照故终止合同,要求返还首付款,甲公司称已完成股权的过户要求丙公司支付尾款。因此发生争议,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选项 A.丙公司行使的是法定解除权B.丙公司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C.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返还首付款D.甲公司有权要求丙公司支付尾款

答案BC

解析本题涉及合同的解除问题。《合同法》第93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丙公司行使的是约定解除权,故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合同法》第97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本案中以金钱给付为内容属可恢复原状的,故选项C正确,选项D错误。本题答案为B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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