肖某对李某做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李某酬金200元”,该行为

Loveyou2019-12-17  14

问题 肖某对李某做出承诺“只要李某把邻居家的小狗偷来,就付给李某酬金200元”,该行为属于( )。 A.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无效民事法律行为C.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 D.犯罪行为

选项

答案B

解析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是指附有决定该行为效力发生或者消灭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已经成立且已生效,因为意思表示不真实或者其他法定原因,行为人有撤销权的民事行为。犯罪行为,是指对社会有危害性、触犯刑法且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无效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法律行为根本生效要件,自始、确定和当然不发生行为人意思之预期效力的民事行为。根据《民法通则》第58条第1款第5项的规定,违反法律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故本題应选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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