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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年10月8日,于某通过招工考试被录用为某商场营业员,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
2013年10月8日,于某通过招工考试被录用为某商场营业员,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
恬恬
2020-05-20
52
问题
2013年10月8日,于某通过招工考试被录用为某商场营业员,双方当事人签订劳动合同,并规定聘用期3年,试用期从2013年10月10日开始。于某上岗后,工作表现不错,得到主管和同事的一致好评。2014年7月4日该商场又从社会公开招聘女营业员50名。7月7日,商场同时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聘了30名女营业员,于某也接到了商场人事部的解聘通知。当日下午,于某到商场人事部质询,人事部负责人出示了2013年10月招聘女营业员的广告,其中规定,应聘者身高应在165厘米以上。于某身高只有162厘米,但在笔试和面试时表现都非常出色,当时商场开业在即,怕一时招不到合适人选,因此决定录用于某为营业员。于某不服,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诉,要求用人单位履行原劳动合同。如果你是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委员,你将如何裁决?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本案涉及劳动合同试用期的约定,以及劳动合同解除的法律问题。(2)我国《劳动法》规定,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试用期,但试用期属于选择性条款,是否约定试用期由双方协商,不得强迫。本案中,于某和商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没有违背法律的规定。(3)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最长不能超过6个月。本案中,于某和商场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了试用期,但没有写明试用期的期限,因此默认试用期限为6个月,即2013年10月10日到2014年4月10日。(4)我国《劳动法》规定,试用期内不符合劳动录用条件的劳动者,企业可以解除合同。本案例中,除了身高以外,于某完全符合录用条件,不属于试用不合格,该商场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于某。(5)我国《劳动法》规定,超过试用期的,企业不能以试用期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本案中,劳动合同已实际履行了9个月,超过了相关法律规定的最长6个月的试用期,该商场不能以"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辞退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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