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某精神病发作伤人案 2012年10月5日,居民李某在市场买菜,路遇马某在闹市区挥刀砍人,路过的数名行人被其砍伤。李某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派人赶往现场...

admin2020-12-24  13

问题

马某精神病发作伤人案


2012年10月5日,居民李某在市场买菜,路遇马某在闹市区挥刀砍人,路过的数名行人被其砍伤。李某拨打电话报警,公安机关派人赶往现场制止了马某的行为,并对案件展开调查。公安民警在现场询问了目击证人王某(被砍伤者的女友),王某对马某的行为表示十分愤怒,向公安机关描述了马某砍人的过程,与李某报案时所讲基本一致。在侦查过程中公安机关收到一份匿名的视频,记录了案发当时的情况,但是无法查明拍摄者和视频真伪。该案在审判过程中,法院发现马某可能存在精神问题,于是委托本市某精神病院对马某进行精神病鉴定,鉴定医生蒋某曾因玩忽职守罪被判处缓刑。经鉴定,确认马某为精神病人,案发当时系精神病发作,法院决定适用强制医疗程序审理该案,指派法官王某对案件进行不开庭审理,并且未通知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庭。经过审理,法院最终判决马某不负刑事责任,并决定对其进行强制医疗。


【问题】


1.本案中李某是否可以将马某扭送到公安机关?


2.案中的匿名视频属于什么证据种类,是否可以作为定案的根据?


3.王某是否可以作为本案证人,其证言可否用于证明案件情况?


4.案中鉴定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意见效力如何?


5.如果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马某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应当如何处理?


6.法院的审理程序有哪些不合法之处?


7.哪些人或机关可以对马某强制医疗的决定提出异议,应当通过何种方式提出?


选项

答案

解析

1.可以,因为马某属于现行犯。

2.匿名视频属于视听资料,案中的视频无法查明来源和真伪,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3.王某具备证人资格,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虽然王某与案件当事人存在利害关系,但其证言与李某的证言能够互相印证,因此可以用于证明案件情况。

4.不合法,蒋某不具备鉴定人资格,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5.检察院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并且向人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

6.法院指派法官独任审理的做法错误,应当组成合议庭审理;法院不开庭审理的做法错误,除非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申请并经法院同意除外,都应该开庭审理;法庭未通知马某及其法定代理人到场的做法错误,应当通知马某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7.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被决定强制医疗的人、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强制医疗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可以向法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

本题提醒考生注意,在不同的诉讼阶段,不同的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鉴定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时的处理是不同的,但是都应当坚持一个原则,即原案件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而宣告终止,如果符合强制医疗条件,则应当启动强制医疗程序,具体处理方式如下: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发现,应当撤销案件,并写出强制医疗申请书,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连同相关证据材料和鉴定意见一同移送人民检察院;检察院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应当做出不起诉决定,并向法院提出强制医疗的申请;法院在审判中发现,应当判决宣告被告人不负刑事责任,同时做出对被告人强制医疗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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