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

天天题库2020-05-20  21

问题 新余有限公司共有股东4人,股东刘某为公司执行董事。在公司章程无特别规定的情形下,刘某可以行使下列哪一职权?A.决定公司的投资计划B.否决其他股东对外转让股权行为的效力C.决定聘任公司经理D.决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

选项

答案C

解析《公司法》第50条规定:"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执行董事的职权等于董事会的职权。《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故C项正确。《公司法》第37条规定:"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投资计划由股东会决定,执行董事无权决定,故A错误。利润分配方案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审批,所以执行董事无权决定,D错误。《公司法》第71条第2款规定:"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对外股权转让的效力取决于其他股东,执行董事无权否决,故B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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