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真题)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张三未遇害

书海库2019-12-17  21

问题 (2007年真题)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张三未遇害。对甲的行为应当(  )。A.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和过失致人死亡罪数罪并罚B.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处罚C.以故意杀人罪(未遂)定罪处罚D.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

选项

答案D

解析解析:本题考查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和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犯罪是否得逞是区分犯罪未遂和犯罪既遂的重要标志。所谓犯罪没有得逞,是指犯罪行为没有完全符合刑法分则规定的特定犯罪构成全部要件。在结果犯、危险犯和行为犯这三类存在犯罪既遂和犯罪未遂界限的犯罪中,犯罪没有得逞的具体判断标准有不同的要求:在结果犯中,法定危害结果的出现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没有出现这种法定的危害结果(如故意杀人罪中被害人死亡结果),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在危险犯中,法定的危险状态的形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犯罪行为还没有造成这样的危险状态(如破坏交通工具罪中交通工具发生倾覆、毁坏的危险),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在行为犯中,法定的犯罪行为的完成是犯罪既遂的基本标志,如果行为人尚未完成法定的犯罪行为(如脱逃罪中越狱逃跑并未摆脱监管机关和监管人员的实际监控的行为),则认为犯罪没有得逞。因此,不能将犯罪没有得逞简单地等同于行为人没有达到犯罪目的或者没有发生实际危害结果。在有的案件中,行为人可能尚未达到其犯罪目的或者尚未实际发生危害结果,但犯罪行为已经完全符合犯罪构成要件,仍然应当认定为犯罪已经得逞,而不能认定为犯罪没有得逞。故意杀人罪是结果犯,既遂的标志是客观上将被害人杀死。同时法律性质相同的对象认识错误不影响犯罪构成的认定。因此本题中甲意图杀害张三,在实行犯罪时误把李四认作张三而杀死,张三未遇害并不影响对甲以故意杀人罪(既遂)定罪处罚。故D正确。解答本题的关键是要认识到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的判断一定要根据刑法分则各具体罪名关于犯罪构成的条件进行,切不可仅凭总则中的一般规定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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