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 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

admin2020-12-24  22

问题 某跨地区经营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企业,总公司设在北京,在天津和广州分别设有一个分公司,2012年第一季度共实现应纳税所得额1 000万元,假设企业按季预缴,企业所得税率为25%。另外,天津、广州分公司2010年度的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分别为200万 元、100万元、500万元和1 800万元、100万元、2 000万元。经营收入、职工工资、资产总额的权重依次为0.35、0.35、0.30。2012年7月,该企业按规定在总机构和分支机构之间计算分摊税款就地预缴。
广州分公司就地分摊预缴的企业所得税为( )万元。

选项 A. 50.00
B. 69.75
C. 91.25
D. 125.00

答案C

解析广州分公司属于二级分支机构,则广州分公司预缴的企业所得税=125X [1 800+(1 800 + 200) X0. 35 + 100+(100 + 100) X 0. 35 + 2 000+(500 + 2 000) X 0. 3]= 125X0. 73 = 91. 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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