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

恬恬2019-12-17  26

问题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生产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列事故中,相关责任人可能被判处5 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情形有( )

选项 A.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导致死亡2 人B.采取威逼、胁迫、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导致直接经济损失600 万元以上C.毁灭、仿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计算机数据,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 增加直接经济损失600 万元以上D.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反劳动纪律,导致直接经济损失600 万元以上E.采用暴力、胁迫、命令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1 人

答案BCDE

解析第五条 明知存在事故隐患、继续作业存在危险,仍然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 实施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 业”: (一)利用组织、指挥、管理职权,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二)采取威逼、胁迫、 恐吓等手段,强制他人违章作业的;(三)故意掩盖事故隐患,组织他人违章作业的;(四) 其他强令他人违章作业的行为。第八条 在安全事故发生后,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报或者谎报事故情况,贻误事故抢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导致 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一人以上,或者增加重伤三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一百万元 以上的; (二)实施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不能及时有效开展事故抢救的:1.决定不报、迟报、 谎报事故情况或者指使、串通有关人员不报、迟报、谎报事故情况的;2.在事故抢救期间擅 离职守或者逃匿的; 3.伪造、破坏事故现场,或者转移、藏匿、毁灭遇难人员尸体,或者转 移、藏匿受伤人员的;4.毁灭、伪造、隐匿与事故有关的图纸、记录、计算机数据等资料以 及其他证据的; (三)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 三十九条之一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导致事故后果扩大,增加死亡三人以上,或 者增加重伤十人以上,或者增加直接经济损失五百万元以上的;(二)采用暴力、胁迫、命令 等方式阻止他人报告事故情况,导致事故后果扩大的;(三)其他情节特别严重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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