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了及时采购商品,向A公司开具20万元的支票。A公司收到票据后,将支票背书

Loveyou2019-12-17  32

问题 甲公司为了及时采购商品,向A公司开具20万元的支票。A公司收到票据后,将支票背书转让,但到期A公司未供货给甲公司,银行将票据款项支付给了该支票的持票人。甲公司认为银行的代理付款行为无效。 为了偿还欠款,甲公司将持有的400万元的汇票分别背书转让给B公司和C公司,其中160万元给B公司,剩余240万元给C公司;将持有的一张70万元的汇票背书转让给乙公司,用于支付乙公司的货款,并注明“不得转让”。B公司将收到的票据交银行承兑。银行认为该背书行为无效,拒绝付款。乙公司收到票据后又背书转让给丙公司,以抵销乙公司所欠丙公司的货款。丙公司请求甲公司支付票据款项时,甲公司拒付。 要求:根据票据法律制度,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认为银行的代理付款行为无效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2)银行认为背书行为无效的观点是否正确?说明理由。 (3)甲公司拒付的行为是否合法?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甲公司观点错误。根据规定,票据关系一经形成,就与基础关系相分离,基础关系是否存在,是否有效,对票据关系都不起影响作用,因此只要权利人合法持有票据,便享有票据权利,银行审查以后,如果票据形式符合规定,就应该付款。 (2)银行认为甲公司的票据背书行为无效是正确的,根据规定,将汇票金额的一部分转让或者将汇票金额分别转让给两人以上的背书无效。 (3)甲公司的拒付行为合法。根据规定,背书人在汇票上记载“不得转让”字样,其后手再背书转让的,原背书人对其后手的被背书人不承担保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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