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3月26日,某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在武汉某大学附属医院检查发现,该医

恬恬2019-12-17  20

问题 2015年3月26日,某药品监督管理局稽查人员在武汉某大学附属医院检查发现,该医院正在使用的进口某牌腹腔镜系统有问题,现场不能提供该产品的注册登记表,也未见该腹腔镜系统其他配套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证。经查,某内镜中国有限公司是一家注册地在香港的公司,该公司负责某进口内镜系统在中国的销售事宜,腹镜系统销售金额83000美元。该套腹腔镜系统在进口过程中只取得其中设备(价值21750美元)的进口产品注册证书。据不完全统计,该公司在湖北地区21家医疗机构共销售26套内镜系统,销售金额约20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700万元),其中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设备金额约1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200万元)。根据《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定规定》,不能按受贿论处的行为有(  )

选项 A.某企业采购药品时,接受对方以明示方式给予的折扣,且未如实入账B.某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接受对方给予的宣传费,且未如实入账C.某药品经营企业采购药品,接受对方让利5%。且未如实入账D.某医疗机构采购药品时,接受对方以明示方式给予的折扣,且如实入账

答案D

解析(1)《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过期,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经营的产品和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本案应处以2400万~6000万元(其中销售未经注册的医疗器械设备金额约150万美元折合人民币约1200万元)的罚款]。(2)对于湖北地区21家医疗机构(包括武汉某大学附属医院),依据《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第四十二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医疗机构使用无产品注册证书,无合格证明,失效,淘汰的医疗器械的,或者从无《医疗器械生产许可证》,《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的企业购进医疗器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使用的产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碍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在账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账外暗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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