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国企改制为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原企业的98名中高层管理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关于改

tikufree2019-12-17  26

问题 某国企改制为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原企业的98名中高层管理者作为公司的股东,关于改制的相关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有限责任公司B.可以将该国企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由甲乙两公司作为发起人,向98名管理者募集股份C.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按时组织召开创立大会,代表股份总数2/3以上的发起人、认股人同意,可以决议不成立公司D.如果采取募集方式设立公司,发起人一致同意,可以不用验资机构验资

答案B

解析《公司法》第24条:“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所以本案中改制后的公司由甲乙两公司和98名管理人员共计100个股东出资设立,超过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人数要求,A项错误。第77条第1款:“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可以采取发起设立或者募集设立的方式。”所以,国企改制为股份公司,以募集方式设立合法有效。B项正确。第90条第2款第(七)项:“创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七)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所以只有两种法定情况下创立大会才能做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C项并不符合法定情形,错误。第89条第1款:“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后,必须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发起人应当自股款缴足之日起三十日内主持召开公司创立大会。创立大会由发起人、认股人组成。”募集设立中,验资是法定要求,不能经发起人一致决议而免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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