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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用题干 2012年1月1日,某甲与某乙订立一个租赁合同,由某甲租赁某乙的一头
共用题干 2012年1月1日,某甲与某乙订立一个租赁合同,由某甲租赁某乙的一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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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50
问题
共用题干2012年1月1日,某甲与某乙订立一个租赁合同,由某甲租赁某乙的一头驴子1年,用来托运货物上山,年初时支付全年租金。某甲支付了全年的租金并将驴子牵走了。使用了5个月后,某甲觉得这头驴子非常好用,决定自己买下来,于是找某乙商量,某乙也同意将驴子卖给某甲,双方于2012年6月15日订立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某甲于2个月内将驴款付给某乙,所有权在驴款付清之前属于某乙,付清之后起转移给某甲。请回答问题:
选项
根据案情,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对于多付的租金,某甲可以要求某乙返还,因为某乙多获驴的租金属于不当得利B:对于多付的租金,某甲无权要求某乙返还,因为双方约定一次付清C:2012年6月15日合同订立之日起,驴子发生交付D:驴子需等到某甲付清驴款之日才发生交付
答案
AC
解析
《合同法》第140条针对简易交付作出了规定,标的物在订立合同之前已为买受人占有的,合同生效的时间为交付时间。因而C项正确。对于多付的租金,某甲可以依照不当得利请求某乙返还。故A项正确,B、D两项错误。 《合同法》第134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在买卖合同中约定买受人未履行支付价款或者其他义务的,标的物的所有权属于出卖人。在所有权保留的情况下,当买受人不履行付款义务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但不符合法定解除权条件时,出卖人并不享有合同解除权。当买受人尚未支付价款或尚未充分支付价款或者陷于破产时,标的物所有权不发生转移,出卖人对标的物有取回权。当买受人不履行支付价款或者约定的其他义务,又将标的物转卖第三人,出卖人有追回权,但第三人如果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的,应依善意取得制度获得所有权,故A、C两项正确,D项错误。 《合同法》第142条规定: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之后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本案中,驴子已经交付,风险应该转移给买受人,故应为B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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