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和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12

tikufree2019-12-17  15

问题 胡某与同村赵女依法登记结婚,结婚前和结婚后双方没有就财产作出任何的约定。2012年1月,胡某因公致残,单位给了他医疗费、残疾人补助费等20万元人民币。不久,其配偶赵女提出离婚。经查,双方居住的房屋是赵女婚前的房屋;婚后赵女以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其母亲的遗产5万元;婚后胡某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4万元。如果法院判决双方离婚,依法应确定哪些财产属于胡某或赵女一方的个人财产?()

选项 A: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B: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C:房屋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D:4万元的收益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

答案AC

解析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2项的规定,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为夫妻一方的财产。所以,“20万元属于胡某的个人财产”是正确的。根据《婚姻法》第17条第4项的规定,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依法继承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所以“5万元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是错误的。有关房屋是赵女婚前的财产,根据《婚姻法》第18条第1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明确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共同财产。所以,房屋应属于赵女的个人财产。最后,有关4万元的收益,《婚姻法解释(二)》第11条规定: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所以,4万元的收益应为夫妻共同财产,不应属于胡某个人财产。综上,选项A、C是正确的,选项B、D是错误的。夫妻财产关系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首先,法定的夫妻共同财产范围。在婚姻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7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1~12条的规定,下列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1)工资、奖金;(2)生产、经营的收益;(3)知识产权的收益即实际取得或者已经明确可以取得的财产性收益;(4)法定继承或遗嘱、赠与未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5)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6)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7)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等。其次,法定的夫妻一方财产范围。在婚姻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的情况下,根据《婚姻法》第18条和《婚姻法解释(二)》第13条的规定,下列财产为夫或妻一方财产:(1)一方的婚前财产;(2)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3)遗赠或赠与合同中明确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4)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5)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等。而且,《婚姻法解释(一)》第19条还特别规定:《婚姻法》第18条规定为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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