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食品生产企业于 2017 年成立,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房屋产权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各一件,资金账簿记载实收资本 500 万元、资本公积 200...

admin2020-12-24  13

问题 甲食品生产企业于 2017 年成立,领取了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房屋产权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各一件,资金账簿记载实收资本 500 万元、资本公积 200 万元,新启用其他营业账簿 8 本。该企业当年发生经济业务如下:
(1) 3 月与乙企业签订以货易货合同,合同约定:甲企业以价值 30 万元的自产食品交换乙企业自产的服装,甲企业支付补差价 10 万元;
(2) 5 月将闲置库出租给某商业企业,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注明租期三年,年租金 9 万元,当年收取租金 6 万元;当月还将生产机器出租给某企业并签订财产租赁合同,月租金 0.5 万元,租期未定;
(3) 8 月受托为丙企业加工一批月饼,合同注明:丙企业提供价值 2 万元的原材料,甲企业提供辅料0.5 万元并收取加工费 0.5 万元;同月还受托为丁企业加工一批香肠,合同注明:甲企业提供价值 2 万元的原材料,并向丁企业收取加工费 0.5 万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回答下列问题。
甲企业针对业务(3)应缴纳印花税( )元。

选项 A.5.5
B.12.5
C.13.5
D.19.5

答案C

解析(1)对于由委托方提供主要材料或原料,受托方只提供辅助材料的加工承揽合同,无论加工费和辅助材料金额是否分别记载,均以辅助材料与加工费的合计数,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对委托方提供的主要材料或原料金额不计税贴花。甲企业与丙企业签订的合同应纳印花税=(0.5+0.5)×0.5‰×10000=5(元)。(2)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或主要材料的加工承揽合同,凡在合同中分别记载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加工费按“加工承揽合同”计税、原材料金额按“购销合同”计税,两项税额相加数,即为合同应贴印花;合同中未分别列明加工费金额与原材料金额的,应按全部金额,依照“加工承揽合同”计税贴花。甲企业与丁企业签订的合同应纳印花税=(2×0.3‰+0.5×0.5‰)×10000=8.5(元)。(3)综上,业务(3)应纳印花税=5+8.5=13.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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