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是乙公司的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

admin2020-12-24  10

问题 甲是乙公司的采购员,已离职。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户,已被告知甲离职的事实,但当甲持乙公司盖章的空白合同书,以乙公司名义与丙公司洽购100吨白糖时,丙公司仍与其签订了买卖合同。根据《民法总则》的规定,下列表述中,正确的是(     )。

选项 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买卖合同自成立之日起无效
B.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C.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认合同,如乙公司在1个月内未作表示,合同无效
D.丙公司有权在乙公司追认合同之前,行使撤销权

答案C

解析(1) 选项A:甲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不属于表见代理,合同的效力待定; (2)选项BC:相对人(无论是否善意)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合同无效; (3) 选项D:只有善意相对人才享有撤销权,既然丙公司已经知道甲离职的事实,丙公司不能行使撒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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