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采购代理机构代理1 0台影像医疗器械采购项目,使用资金全部属于财政性资金,并经政府财政部门批准,采购方式采用竞争性谈判。采购人组建了五人谈判小组,其中随机抽取的专家3名,采购人代表1人,采购代理机构代表1人。详细成员情况如下:
采购人代表:成本会计,注册会计师;
采购代理机构代表:工民建专业,高级工程师;
抽取专家1:电梯工程专业,工程师;
抽取专家2:计算机软件工程专业,高级工程师;
抽取专家3:影像医学专业,教授。
相关人员确定之后,由谈判小组组织了本次竞争性谈判工作。
【问题】
1.采购人谈判小组的人员构成及组建方法是否满足政府采购要求?
2.小组人员的专业是否满足评审要求?并说明理由。
1.(1)谈判小组人员构成不能满足政府采购要求。
理由:《政府采购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谈判小组应由采购人代表和有关专家共三人以上的单数组成,其中专家的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2/3。本案例中,采购代理机构派代表参加谈判,视同采购人代表,所以采购人代表数为两人,超过了谈判小组总人数的1/3。(2)谈判小组的组建方法不能满足政府采购要求。
理由:《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抽取使用专家时,原则上由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的经办人在财政部门监督下随机抽取。特殊情况下,经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同意,也可以由财政部门专家库管理人员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后,推荐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指定评审专家或干预评审专家的抽取工作。第二十一条规定,遇有行业和产品特殊,政府采购专家库不能满足需求时,可以由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按有关规定确定评审专家人选,但应当报财政部门备案。本案例中,由于采购人组建的谈判小组成员没有报财政部门审查同意,其成员资格是否满足政府采购法的要求是个未知数。
2.谈判小组成员的专业不能满足谈判需求。
理由:本次采购的物资对象是影像医疗器械,所以对各位专家的要求是熟悉影像医疗器械的品牌、性能、技术、生产状况、保修以及性价比等相关情况。本案例中,谈判小组成员仅有一位专家的专业为影像医疗器械,另外两位专家的专业为电梯工程专业和计算机软件工程工程,与影像医疗器械无关。此外,两位采购人代表的专业分别为成本会计、工民建专业,均与采购标的物影像医疗器械不相关,不满足谈判技术需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