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

shuhaiku2020-05-20  12

问题 周立诉孙华人身损害赔偿案,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电话通知双方当事人开庭,孙华无故未到庭,法院缺席判决孙华承担赔偿周立医疗费。判决书生效后,周立申请强制执行,执行程序开始,孙华向一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法院电话通知当事人开庭是错误的B.孙华以法院未传票通知其开庭即缺席判决为由,提出再审申请是符合法律规定的C.孙华应向二审法院提出再审申请,而不可向原一审法院申请再审D.法院裁定再审,未裁定中止原判决的执行是错误的

选项

答案B

解析根据《民诉解释》第261条的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捎口信、电话、短信、传真、电子邮件等简便方式传唤双方当事人。以简便方式送达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法院不得缺席判决。因此,选项A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0条,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再审。因此,选项B正确。对于选项C,题中未交代本案是否经过二审;而且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9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因此,选项C是不正确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06条的规定,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案件,裁定中止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的执行,但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劳动报酬等案件,可以不中止执行。因此,选项D是不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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