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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2015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
(2018年)2015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
Freeti
2019-12-17
56
问题
(2018年)2015年9月,赵某、钱某、孙某、李某、周某五人共同出资设立甲有限责任公司(简称甲公司)。公司章程规定:(1)公司注册资本500万元。(2)赵某、钱某、孙某各以现金90万元出资;李某以自有房屋作价100万元出资;周某以专利权作价130万元出资。股东的货币出资在6个月内缴足,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手续在6个月内办理完毕。(3)股东享有均等表决权。 公司成立后,李某按期办理了出资房屋所有权转移手续,但一直未将房屋交付公司。 2016年10月,甲公司召开临时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赵某、钱某、孙某赞成,李某和周某反对。赵某认为,李某未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不得行使表决权。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否通过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甲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本题中,公司章程对表决权的行使有特别规定,各股东可以均等行使表决权。 (2)赵某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表决权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出资人已经就前述财产出资,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题中,李某未将出资房屋交付公司,赵某可以主张李某不得行使股东权利。 (3)甲公司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能够通过。根据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本题中,李某不享有表决权,享有表决权的4人中有3人同意,每个股东均等行使表决权,3/4超过2/3,故该决议能够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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