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李某因车祸遇难,生前遗嘱指定16岁的儿子李明为其全部财产继承人

书海库2019-12-17  13

问题 普通合伙企业合伙人李某因车祸遇难,生前遗嘱指定16岁的儿子李明为其全部财产继承人。下列哪一表述是错误的?

选项 A:李明有权继承其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B:如其他合伙人均同意,李明可以取得有限合伙人资格C:如合伙协议约定合伙人必须是完全行为能力人,则李明不能成为合伙人D:应当待李明成年后由其本人作出其是否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

答案D

解析【考点】退伙人死亡时的财产继承与资格转承【详解】根据《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1款的规定,继承人继承合伙人资格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继承人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二是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前一个条件说明,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执行,李明作为李某的遗嘱继承人,当然有权继承李某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故A项正确。但李明如想继承李某的合伙人资格,即成为合伙人,则取决于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C选项中的合伙协议设定了条件,而李明现在是限制行为能力人,故其此时不能成为合伙人。综合来看,如果这两个条件均获满足,则死亡之合伙人的继承人就获得了合伙人资格。第50条第2款第(一)项虽然有“继承人不愿意成为合伙人”的规定,但继承人愿意成为合伙人的意思表示并不构成其取得合伙人资格的前置条件,故选项D错误。选项B符合《合伙企业法》第50条第3款的规定,即合伙人的继承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本题为选非题,D项为应选项。【陷阱】合伙人死亡后的财产继承和资格继承是分开的。财产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合伙企业法》不予调整;但资格继承必须受制于《合伙企业法》规定的条件,尤其应当注意合伙协议的约定、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等前置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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