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财务会计
医药卫生
金融经济
考公考编
外语考试
学历提升
职称考试
建筑工程
IT考试
其他
登录
财务会计
共用题干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
共用题干 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
shuhaiku
2019-12-17
59
问题
共用题干陈某向贺某借款20万元,借期2年。张某为该借款合同提供保证担保,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但未约定保证期间。陈某同时以自己的房屋提供抵押担保并办理了登记。请回答91-93题。
选项
抵押期间,谢某向陈某表示愿意以50万元购买陈某的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陈某将该房屋卖给谢某应得到贺某的同意B:如陈某将该房屋卖给了谢某,则应将转让所得价款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C:如陈某另行提供担保,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D:如谢某代为偿还20万元借款,则陈某的转让行为无须得到贺某同意
答案
ABD
解析
【考点】抵押权当事人的权利【详解】《物权法》第191条第2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未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A选项正确;但受让人谢某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D选项正确。《物权法》第191条第1款规定:“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陈某经抵押权人贺某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B选项正确。我国《物权法》没有规定抵押人另行提供担保的,转让抵押物的行为无须经抵押权人同意,C选项错误。本题正确答案应为ABD。 【考点】保证责任的免除【详解】抵押权为民事权利,权利人可以行使或放弃,贺某作为抵押权人可以放弃抵押权,无需经过张某同意,A选项错误。《担保法》第28条中规定:债权人放弃物的担保的,保证人在债权人放弃权利的范围内免除保证责任。据此,B、C选项错误,D选项为正确答案。 【考点】抵押权的实现与诉讼时效;保证期间【详解】《物权法》第202条规定:“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据此,A选项正确,B选项错误。本题中,保证担保条款约定,张某在陈某不能履行债务时承担保证责任,根据《担保法》第17条规定,此担保为一般保证;同时,该保证合同未约定保证期间,根据《担保法》第25条第1款规定,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据此,C选项正确,D选项错误。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KKofKKKQ
相关试题推荐
对涉及非贷款国货物支付的,采购代理公司在与中标商签订合同支付条款时,应要求中标商
关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合同的签订和效力,下列说法中正确的有()。
下列关于签订合同要求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与下列()等文件构成合同文件。
下列有关招标投标签订合同的说法中,不正确的有()。
我国工程总承包招标文件在通用合同条款中提供了两种不同的责任风险分担方式,分别以(
发包人选择工程施工合同计价类型应考虑的因素有()。
某施工总承包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一般可以调整价格的情况有()。
政府投资4500万元修建市政道路,其中监理合同估算价为45万元人民币。该工程监理
政府采购合同应当向()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备案。
随机试题
2型非肥胖型糖尿病,β细胞储备功能良好,无胰岛素血症应首选 A、胰岛素 B、
40岁,女性,主诉足趾间瘙痒流水1周,外用过雷夫诺尔溶液未控制。2天来手指侧出现
下肢静脉频谱多普勒的时相变化代表了 A.进行Valsalva动作时血流的变化
采用紫外线中心重叠照射法,外周照射范围达病灶外 A.1~2cm B.2~3c
郑谷有诗日:“何事文星与酒星,一时钟在李先生。高吟大醉三千百,留着人间伴月明。”
不属于编制简答题原则的是()。
总路线是相对于具体路线而言的根本指导路线。中国共产党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的总路线,是在总结新民主主义革命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制定的,它反映了中国革命的基本规律...
幽门螺杆菌引起的是A:慢性胃炎B:慢性气管炎C:慢性肺炎D:肠道感染E:慢性支气管炎
老年患者禁用硫酸阿托品的疾病是A.胃溃疡B.青光眼C.胆绞痛D.微循环障碍E.有机磷中毒
关于货币的时间价值,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现值与终值呈正比例关系B.折现率越高,复利现值系数就越低C.现值等于终值除以复利终值系数D.折现率越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