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

Loveyou2019-12-17  27

问题 武当公司与洪湖公司签订了一份钢材购销合同,同时约定,因合同效力或合同的履行发生纠纷提交A仲裁委员会或B仲裁委员会仲裁解决。合同签订后,洪湖公司以本公司具体承办人超越权限签订合同为由,主张合同无效。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2年)

选项 A.因当事人约定了2个仲裁委员会,仲裁协议当然无效B.因洪湖公司承办人员超越权限签订合同导致合同无效,仲裁协议当然无效C.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受理D.洪湖公司如向法院起诉,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答案C

解析本题考查仲裁协议的无效情形。《仲裁法》第18条规定,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可见,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导致约定不明确时,当事人还有达成补充协议的机会,达不成补充协议时仲裁协议才是无效的。A选项说“当然”无效,显然是错误的。仲裁协议的效力具有独立性。《仲裁法》第19条第1款规定,仲裁协议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因此,B选项中主合同的无效并不会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B选项是错误的。 本题中的仲裁协议对仲裁机构的约定是不明确的,并且没有指出是否达成补充协议的情况,因此可以由此认定洪湖公司向法院起诉时仲裁协议是无效的,法院也就具有管辖权,应当受理案件。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D选项是错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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