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资料】
某高速公路N合同段路基工程施工,工期18个月,其中K23+200~K32+200路段以填方为主,合同段附近地表土主要是高液限黏土(液限值在38~49之间),在较远地带分布有膨胀土、沼泽土、盐渍土、有机土、粉土、砂性土等。出于控制造价的考虑,业主要求就地取材。为此,施工单位针对高液限土填筑路堤做了试验路段,以确定其最大干密度和松铺厚度等指标。墙地清理完毕后,对路基横断面进行测量放样,动力触探,外绘制出横断面图,提交监理工程师复测,确认后开始填筑路基。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试验路段提供的数据指导施工经过2个月的填筑,发现按试验路段数据控制施工,施工周期K(每层的填筑周期超过5d,在雨期,填筑周期达到15d以上),无法满足工期要求,业主在了解情况后,书面要求监理工程师指示施工单位在半个月后变更路堤填料,经过现场考查并征得监理工程师同意和设计单位确认后,选择了粉土与砂性土两种路堤填料,施工单位随即组织施工。在路堤施工,采用一层粉土、一层砂性土,交错分层水平填筑,每层压实厚度22cm左右;碾压时,采用纵向分行进行,直线段由中间向两边,曲线段由外侧向内侧的方式进行碾压。由于变更后取用的路堤填料需增加较长运距,而在合同中没有该变更的价格,整个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向业主提出了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
【问题】
1.根据背景中所列土壤类型,哪些不得用于填筑路堤?哪些须经处理后才能用于填筑路堤?
2.指出施工单位在路堤施工中的错误,并给出正确做法。
3.根据公路工程施工变更合同价款的确定方法,结合背景资料,填料变更的变更价款应如何确定?
4.施工单位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时间是否符合相关规定?说明理由。
【答案要点】
1.填料不合格的沼泽土、有机土不得用于填筑路堤。须经处理后才能用于填筑路堤的是膨胀土和盐渍土。
2.(1)原题为清表后进行测量,随后进行路基填筑,应该先施工放样与断面测量,然后要对路基原地面处理合格后方能进行路基填筑。(2)原题改用砂土、粉土交错填筑,每层22cm,由于砂土、粉土没有塑性,受水流冲刷和风蚀易损坏,在使用时可掺入黏性大的土,同时采用不同性质的土应分别填筑,不得混填,每种填料层累计总厚不宜小于0.5m。(3)碾压方法不对,应该直线段由两边向中间,曲线段由内侧向外侧进行碾压。
3.变更单价确定: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计算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此价格确定变更价格,变更合同价款;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工程师确认后执行。
4.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程序不对:提出工程变更→分析提出的工程变更对项目目标的影响→分析有关的合同条款和会议、通信记录→初步确定处理变更所需的费用、时间范围和质量要求→确认工程变更。工程变更发生后,承包人在工程变更确定后14天内,提出变更工程价款的报告,经工程师确认后调整合同价款。承包人在确定变更后14天内不向工程师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时,视为该项设计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工程师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之日起7天内,予以确认。工程师无正当理由不确认时,自变更报告送达之日起14天后变更工程价款报告自行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