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两公司各自独立发明了相同的节水型洗衣机。甲公司于2013年6月申请发明专利

shuhaiku2020-05-20  18

问题 甲、乙两公司各自独立发明了相同的节水型洗衣机。甲公司于2013年6月申请发明专利权,专利局于2014年12月公布其申请文件,并于2015年12月授予发明专利权。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该种洗衣机。另查,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拆解分析该洗衣机,即可了解其节水的全部技术特征。丙公司于2014年12月看到甲公司的申请文件后,立即开始制造并销售相同的洗衣机。2016年1月,甲公司起诉乙、丙两公司侵犯其发明专利权。关于甲公司的诉请,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如甲公司的专利有效,则丙公司于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构成侵权B、如乙公司在答辩期内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甲公司的专利权无效,则法院应中止诉讼C、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在甲公司的专利申请日之前就已制造相同的洗衣机、且仅在原有制造能力范围内继续制造,则不构成侵权D、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法院应认定丙公司的行为不侵权

选项

答案CD

解析选项A错误。《专利法》第十三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公布后,申请人可以要求实施其发明的单位或者个人支付适当的费用。该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发明专利申请经实质审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授予发明专利权的决定,发给发明专利证书,同时予以登记和公告。发明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本题中,甲公司于2015年12月获得发明专利权,2015年12月之后制造、销售专利产品的,构成侵权。而丙公司是在2014年12月至2015年11月使用甲公司的发明,因此不构成侵权,但是应当向甲公司支付适当的费用。选项B错误。《专利法解释二》第二条规定,权利人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主张的权利要求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的,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驳回权利人基于该无效权利要求的起诉。有证据证明宣告上述权利要求无效的决定被生效的行政判决撤销的,权利人可以另行起诉。专利权人另行起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从本条第二款所称行政判决书送达之日起计算。据此可知,在专利侵权诉讼中,专利被申请宣告无效,审理专利侵权案件的法院不是中止诉讼,而是待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无效宣告后,直接裁定驳回诉讼请求。如果有证据证明专利复审委员会的无效宣告决定被撤销的,专利权人可以另行提起专利侵权诉讼。选项C正确。根据《专利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在专利申请日前已经制造相同产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经作好制造、使用的必要准备,并且仅在原有范围内继续制造、使用的,不视为侵犯专利权。选项D正确。《专利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在专利侵权纠纷中,被控侵权人有证据证明其实施的技术或者设计属于现有技术或者现有设计的,不构成侵犯专利权。据此可知,丙公司如能证明自己制造销售的洗衣机在技术上与乙公司于2013年5月开始销售的洗衣机完全相同,则不构成专利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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