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房地产公司计划在北京开发某住宅项目,对该项目设计进行招标,采用公开招标的形式。本工程招标文件规定:2004年10月20日下午17:30为投标文件接收终止时间;在提交投标文件的同时,需投标单位提供投标保证金20万元;未中标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拥有中标人所提交设计成果的受益权。
问题:
本案工程招标文件规定有何不妥之处?
本案工程招标文件中规定的不妥之处:
(1)要求的投标保证金的金额。《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规定:招标文件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察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2)未中标的投标文件不予退还。根据规定,招标人应当在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人后7个工作日内,返还未中标人的投标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