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孙某与已故的王某是朋友关系,王某生前曾向其借款7700元,并打过欠条。王某去世后,孙某要求其妻方某偿还,虽然方某承认欠条确为其夫所写,但其辩称该借款是...

admin2020-12-24  39

问题 原告孙某与已故的王某是朋友关系,王某生前曾向其借款7700元,并打过欠条。王某去世后,孙某要求其妻方某偿还,虽然方某承认欠条确为其夫所写,但其辩称该借款是丈夫的个人债务,且未用于家庭生活,与其无关,拒绝偿还,双方遂闹上法庭。法院认为,被告方某确实不知其丈夫的生前借款,且该借款未用于家庭生活。但方某在其夫去世后,依法继承了王某的房屋一套,根据《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而本案中,方某继承的房屋价值远远超出了借款金额,因此须向孙某偿还借款。关于此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故方某继承丈夫生前遗产,便有偿付丈夫生前债务的义务
B.孙某与王某的债务关系是第二性法律关系
C.法官运用的是体系解释的法律解释方法
D.法官对方某施行了法律制裁

答案A

解析孙某与王某的债务关系应属第一性法律关系。因此B项错误。体系解释是联系不同的法律规范进行解释,本案法官并未采取体系解释的方法。因此C项错误。方某负担的是法律责任而非法律制裁。因此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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