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世界各国通过选择、采纳土地物权变动生效的四种主要立法体例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

书海库2020-05-20  20

问题 1.世界各国通过选择、采纳土地物权变动生效的四种主要立法体例有物权形式主义、债权形式主义、债权意思主义和托伦斯主义,并结合各自国家的文化习俗、社会经济发展状况,建立了各具特色的土地登记制度。这些土地登记制度一般被理论界依其内容、效力等概括为三种模式:契据登记制(建立在债权意思主义立法例的基础上),权利登记制(建立在物权形式主义或债权形式主义立法例的基础上)和托伦斯登记制(建立在托伦斯主义立法例的基础上),其中权利登记制和托伦斯登记制又被统称为产权登记模式。

选项 问题:1.简述契据登记制和权利登记制的特点。2.简述托伦斯登记制与其他两种登记方式都不同的特点。3.结合三种模式的特点谈一下我国所采用的土地登记制度的特点。

答案

解析1.(1)契据登记制,又称契约登记制,由法国首创,其主要特点有:①采用意思主义立法;②采取形式审查主义;③登记无公信力;④登记无强制作用;⑤登记簿的编成采取人的编成主义;⑥不颁发权利凭证,土地登记机构只在土地登记簿上登记,不向土地权利人颁发权利凭证;⑦土地权利以动态登记为主。(2)权利登记制发源于德国,又称“德国主义登记制度”,其主要特点有:①采用形式主义立法;②采取实质审查主义;③登记有公信力;④强制性登记;⑤登记簿的编成采取物的编成主义;⑥不颁发权利凭证;⑦土地权利人以静态登记为主。2.托伦斯登记制度为澳大利亚人托伦斯所创,目前东南亚许多国家引入这一登记制度。与其他两种方式的不同之处是:(1)托伦斯在初次登记时不强制,但一经登记即进入强制登记状态,即不强制要求一切土地都必须登记,但任何一块土地只要经第一次登记,其后的每一次土地权利的转移或变动,都必须经过登记,非经登记不发生效力。(2)土地登记机构负有赔偿责任。土地登记后产生的不可推翻的效力是由国家保证的,国家专门从收取的土地登记费中提取一定比例资金作为保证金,以赔偿由于错登而使土地权利人所受的损失。(3)土地上如设有抵押权或其他权利,则作为该块土地的负担登记。(4)土地经登记后。如有处分或设定负担,以及其他各种法律行为,须依照法定的契约方式,订立契约。3.我国的土地登记制度兼具权利登记制度和托伦斯登记制度的特点,偏重于权利登记制度。其主要特点为:(1)土地物权变动原则上采取登记生效主义,在特定情况下也采取登记对抗主义;(2)实践中一般采取以实质审查为主、形式审查为辅的模式,虽然《物权法》及《土地登记办法》对于审查的形式都没有明确规定,但登记机构应当履行法定职责,当事人应当对所提交的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3)登记有公信力;(4)土地登记实行依申请登记原则;(5)登记簿的编成采取物的编成主义;(6)颁发权利凭证;(7)土地登记不仅登记静态的土地权利,而且登记动态的土地权利;(8)土地登记不及地上的建筑物和附着物;(9)土地登记机构一般设在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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