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三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份,同时是该公司的董事长。张三经常作为一方当事人

Loveyou2019-12-17  17

问题 张三持有某股份有限公司51%的股份,同时是该公司的董事长。张三经常作为一方当事人与公司进行交易签订合同,这些合同一般是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将公司的财产出售给张三或者是以高于市场价的价格买进张三的个人财产。其结果导致公司严重亏损无法清偿债权人的债权,则下列说法不正确的有:()

选项 A: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连带责任B:在公司不能清偿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可以要求公司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C:公司的其他股东可以直接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要求张三赔偿公司的损失D:在公司的董事会决定不对张三提起诉讼时,任何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都可以请求监事会对张三提起诉讼,若监事会拒绝提起诉讼的,该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对张三提起诉讼

答案BCD

解析【考点】公司法人人格制度和股东代表诉讼。详解:《公司法》第20条规定了公司的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张三作为公司的控股股东滥用其股东权严重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债权人可以要求张三承担连带责任。其他股东并没有滥用股东权的行为,所以其他股东不承担连带责任,故A选项的说法正确,不能选。而B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是应选项。《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股东代位诉讼制度,依据该条规定股东必须先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监事提起诉讼而不是直接提起诉讼。可见股东以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还必须满足相应的前置程序,所以C选项的说法不正确,是应选项。另外,提起代位诉讼的股东必须是连续180天单独或者联合持有公司1%股份的股东才可以,因此D选项的说法也不正确,也是应选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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