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

书海库2019-12-17  18

问题 王先生驾车前往某酒店就餐,将轿车停在酒店停车场内。饭后驾车离去时,停车场工作人员称:“已经给你洗了车,请付洗车费5元。”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双方发生争执。本案应如何处理? A.基于不当得利,王先生须返还5元 B.基于无因管理,王先生须支付5元 C.基于合同关系,王先生须支付5元 D.无法律依据,王先生无须支付5元

选项

答案D

解析。根据《民法通则》第55条,停车场工作人员的洗车行为违反了意思自治原则(因为车主王先生表示“我并未让你们帮我洗车”),依法不能发生停车场工作人员期望的民事法律后果——“请付洗车费5元”,D项正确。根据《民法通则》第92条,不当得利制度的创设目的是为 了对受损失人所受损失予以救济,而不是为了给受损失人 滥用权利(如故意让他人获得自己的利益)提供庇护,A项错误。根据《民法通则》第93条,利益归他人的,为管理他人事务,成立无因管理;利益归自己的(如本题的“请付洗车费5元”),为管理自己事务,不成立无因管理,B项错误。根据《合同法》第2条,合同的订立是以当事人双方的合意为基础的,单方的一厢情愿并不能成立合同,当然也不能发生合同的效力,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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