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

昕玥2020-05-20  14

问题 李某不服区公安分局对其作出的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向市公安局申请行政复议,市公安局作出维持决定。李某不服,提起行政诉讼。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李某可向区政府申请行政复议B.被告为市公安局和区公安分局C.市公安局所在地的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D.如李某的起诉状内容有欠缺,法院应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选项

答案ABD

解析《行政复议法》第12条规定,对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的行政行为不服的,由申请人选择,可以向该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上一级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因此,李某既可以向区政府申请复议,亦可以向上级主管部门申请复议,故选项A正确。《行政诉讼法》第26条第2款规定,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故选项B正确。《行政诉讼法》第18条第1款规定,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所以,市公安局作为复议机关,其所在地的法院也有管辖权,故选项C错误。《行政诉讼法》第51条第3款规定,起诉状内容欠缺或者有其他错误的,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不得未经指导和释明即以起诉不符合条件为由不接收起诉状。故选项D正确。
转载请注明原文地址:https://ti.zuoweng.com/ti/MbGMKKKQ