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

Loveyou2019-12-17  13

问题 住所在A市B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A市C区的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履行地为D县。合同签订后尚未履行,因货款支付方式发生争议,乙公司诉至D县法院。甲公司就争议的付款方式提交了答辩状。经审理,法院判决甲公司败诉。甲公司不服,以一审法院无管辖权为由提起上诉,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关于本案,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选项 A.D县法院有管辖权,因D县是双方约定的合同履行地B.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予审查,裁定驳回异议C.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发回一审法院重审D.二审法院应裁定撤销一审判决,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审理

答案B

解析选项 A 错误。《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题中,双方当事人虽然约定了合同履行地,但是合同并未实际履行,应当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选项 B 正确,选项 C、 D 错误。《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本题中,甲公司在一审中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一审法院取得管辖权。因此二审法院对上诉人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应不予审查,裁定驳回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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