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对外销售自产食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20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购进的大货车一辆,取得含税收入15.6...

admin2020-12-24  25

问题 某食品加工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8年6月对外销售自产食品取得不含税收入220万元,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13年购进的大货车一辆,取得含税收入15.6万元;当月从农民手中收购一批大米用于加工饼干,农产品收购凭证上注明价款10万元;外购原材料,取得普通发票,注明价款120万元;当月初次购置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20万元、增值税3.2万元。该食品加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 )万元。

选项 A.12.95
B.16.15
C.32.75
D.12.85

答案A

解析自2018年5月1日起,纳税人购进用于生产销售或委托受托加工16%税率货物的农产品,按12%的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增值税纳税人初次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支付的费用,可凭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额为价税合计额),不足抵减的可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该食品加工企业当月应缴纳增值税=[220+15.6÷(1+16%)]×16%-10×12%-(20+3.2)=12.9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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