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甲公司与欧洲乙公司签订货物进口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开证行为中国某银行

tikufree2019-12-17  17

问题 中国甲公司与欧洲乙公司签订货物进口合同,付款方式为即期信用证,开证行为中国某银行。欧洲乙公司向信用证的指定行提交了单据,于是指定行善意支付了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中国甲公司以欧洲乙公司提交的单据中存在伪造为由,向中国某法院申请禁止中国某开证行支付信用证项下的款项,依最髙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下述说法中正确的选项是哪几项?()A.中国法院可以裁定中止支付B.即使有证据证明单据确系欧洲乙公司伪造的也不应终止支付C.尽管指定行善意付款,中国法院仍可以欺诈为由禁止开证行对外支付D.中国法院不应中止或终止开证行对外付款

选项

答案CD

解析。依最髙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信用证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0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认定存在信用证欺诈的,应当裁定中止支付或判决终止支付信用证项下款项,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开证行的指定人、授权人已按照开证行的指令善意地进行了付款;(2)开证行或者其指定人、授权人已对信用证项下票据善意地作出了承兌;(3)保兌行善意地履行了付款义务;(4)议付行善意地进行了议付。所以CD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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