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某是甲上市公司的员工,2015年8月甲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李某股票期

Freeti2019-12-17  22

问题 李某是甲上市公司的员工,2015年8月甲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授予李某股票期权6000股(不可公开交易),合同约定李某从2015年8月至2017年8月在甲公司连续任职2年就可以以每股2元的价格购买该公司股票6000股;2017年8月李某行权,行权时该股票的市场价为8元/股,则李某2017年8月行权时应纳个人所得税(  )元。

选项 A.2340B.2440C.2500D.2680

答案A

解析个人从企业取得不可公开交易的股票期权,在行权的时候股票的实际购买价(施权价)低于购买日公平市场价(指该股票当日的收盘价)的差额,是因员工在企业的表现和业绩情况而取得的与任职、受雇有关的所得,应按“工资、薪金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行权股票的每股市场价-员工取得该股票期权支付的每股施权价)×股票数量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上式中规定月份数:(1)员工取得来源于中国境内的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的工作期间月份数<12个月的,按实际工作期间月份数计算;(2)工作期间月份数≥12个月的,按12个月计算。所以李某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8-2)×6000=36000(元),应纳税额=(36000/12×10%-105)×12=234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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