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简易程序的特点?()

恬恬2019-12-17  17

问题 下列哪一项不属于简易程序的特点?()

选项 A: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B: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C: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不得适用简易程序审理D:小额诉讼程序的规定

答案C

解析【考点】简易程序的特点。详解:《民事诉讼法》第161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3个月内审结。《民事诉讼法》第160条规定,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136条、第138条、第141条规定的限制。第162条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符合本法第157条第1款规定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的,实行一审终审。《民诉法解释》第257条规定,下列案件,不适用简易程序:(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四)适用审判监督程序的;(五)涉及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六)第三人起诉请求改变或者撤销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七)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可见,ABD是《民事诉讼法》规定,不当选;C项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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