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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丙三人从丁处购买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并组织人员利用网络电话实施诈骗行为,获利
甲乙丙三人从丁处购买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并组织人员利用网络电话实施诈骗行为,获利
Freeti
2019-12-17
103
问题
甲乙丙三人从丁处购买我国公民的个人信息,并组织人员利用网络电话实施诈骗行为,获利一百余万元,并由戊负责转账。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选项
A.若甲乙丙三人在境外实施该电信网络诈骗行为,则不予追究刑事责任B.甲乙丙三人为组织者,三人对全部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C.丁明知甲乙丙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然非法向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丁为共犯D. 戊明知款项为诈骗所得,仍帮助甲乙丙在不同银行账户间频繁划转,戊为共犯
答案
A
解析
本题考查刑法,并选择错误项。<p>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达到相应数额标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酌情从重处罚:1.2.3……4.在境外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的,所以A项说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说法错误。因此,选择A选项。B项: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多人共同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对其参与期间该诈骗团伙实施的全部诈骗行为承担责任。所以甲乙丙三人对全部的诈骗行为承担责任。C项: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1.提供信用卡、资金支付结算账户、手机卡、通讯工具的;2.非法获取、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的。所以丁明知甲乙丙三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依然非法向其出售公民个人信息,丁为共犯。D项:根据《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明知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共同犯罪论处……帮助转移诈骗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套现、取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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