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总价为8000万元人民币,合同工期18个月,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提出对原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使施工单位停工待图1. 5个月(全场性停工...

admin2020-12-24  20

问题 某工程项目的施工合同总价为8000万元人民币,合同工期18个月,在施工过程中由于业主提出对原有设计文件进行修改,使施工单位停工待图1. 5个月(全场性停工)。 在基础工程施工中,为了使施工质量得到保证,施工单位除了按设计文件要求对基底进行了妥善处理外,还将基础混凝土的强度由C15提高到C20,施工完成后,施工单位向监理 工程师提出工期和费用索赔,其中费用索赔计算中以下两项:
(1)由于业主修改变更设计图纸延误,损失1.5个月的管理费和利润:
现场管理费=合同总价/工期×现场管理费费率×延误时间
= 8000 万元/18 月×12%×1. 5 月=80 万元
公司管理费=合同总价/18月×7%×1. 5月=46. 67万元
利润=合同总价/工期利润率X延误时间
= 8000 万元/18×5%×1. 5 月= 33. 33 万元
合计:160万元。
(2)由于基础混凝土强度的提高索赔15万元。
问题:
对于以上情况是否应该给予费用索赔?上述索赔费用的计算方法是否正确?

选项

答案

解析对于第1项应该给予施工单位费用补偿。因为修改设计造成了施工单位的全场性停工,可能造成人工调动、生产率下降及机械设备闲置等。但上述所列的计算方法不正确, 因为现场管理费的计算不能以合同总价为基数乘相应的费率,而应以直接费为基数乘相应的费率来计算,利润包括在实施的工程内容价格内,规定是不给予利润补偿的,所以施工单位提出的以上索赔费用计算不正确,而应重新计算。 第2项不应给予索赔。因这一保证质量的措施是施工单位的技术措施,而不是业主、监理、规范、设计、合同的要求,所以这一措施造成的成本增加应由施工单位自己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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