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 年3 月2 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40 万元

Loveyou2019-12-17  14

问题 2013 年3 月2 日,甲公司为支付货款,向乙公司签发一张票面金额为40 万元的银行承兑汇票,承兑银行已经签章,票据到期日为2013 年9 月2 日。2013 年4 月28 日,乙公司为支付货款,拟将该汇票背书转让给丙公司,遂在背书人签章一栏签章背书,但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亦未交付。2013 年5 月1 日,乙公司财务人员王某利用工作之便,盗走存放于公司保险柜中的该汇票。乙公司未能及时发觉。王某盗取汇票后,未在汇票上进行任何记载即直接交付给丁公司,换取现金。2013 年5 月18 日,丁公司将该空白背书汇票交付给戊公司,用以支付所欠货款。丁公司和戊公司对王某盗取汇票一事均不知情,戊公司对于该汇票系丁公司以现金自王某处换取一事也不知情。戊公司在汇票被背书人栏内补记了自己的名称。2013 年5 月20 日,乙公司发现汇票被盗,遂于当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人民法院于2013 年5 月21 日发出公告。公告期间,无人申报票据权利,但因律师工作失误,乙公司未向人民法院申请作出除权判决。法院遂于2013 年8 月25 日裁定终结公示催告程序。2013 年9 月5 日,戊公司向承兑人A 银行提示付款,A 银行按照汇票金额向戊公司支付了款项。要求:根据上述内容,分别回答下列问题:(1)王某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2)丁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3)戊公司是否取得票据权利?并说明理由。(4)A 银行的付款行为是否正当?并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王某未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以欺诈、偷盗、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2.丁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票据转让行为应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否则无效。因此,王某转让汇票给丁公司以换取现金的行为无效,丁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3.戊公司取得票据权利。虽然王某与丁公司之间的汇票转让行为无效,丁公司未取得票据权利,但戊公司善意且无重大过失,并支付了相应对价,因此可以善意取得票据权利。此外,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持票人在票据被背书人栏内记载自己的名称与背书人记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A银行的付款行为正当。根据票据法律制度的规定,法院终结公示催告程序后,票据权利恢复正常,持票人在付款期间内提示付款,付款人必须在当日足额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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