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真题)2007年5月10 E!,甲用自己的一台汽车作抵押,向朋友乙借

Loveyou2019-12-17  18

问题 (2009年真题)2007年5月10 E!,甲用自己的一台汽车作抵押,向朋友乙借款7万元,并进行了抵押登记。6月1日,甲又将该汽车抵押给银行,从银行借款8万元,也进行了抵押登记。现两笔债务均过履行期,甲均未清偿。乙和银行对甲的汽车都主张优先受偿权。经拍卖,该汽车卖得13万元。根据物权法规定,对此款项的受偿应该是(  )。

选项 A.乙优先受偿B.银行优先受偿C.乙与银行按比例受偿D.乙与银行平均受偿

答案A

解析根据《物权法》第199条的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①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②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③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本题中,乙和银行的抵押权都办理了抵押登记,但乙的抵押权成立在先,故选A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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