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

恬恬2020-05-20  20

问题 律师邹某受法律援助机构指派,担任未成年人陈某的辩护人。关于邹某的权利,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可调查陈某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并提交给法院B.可反对法院对该案适用简易程序,法院因此只能采用普通程序审理C.可在陈某最后陈述后进行补充陈述D.可在有罪判决宣告后,受法庭邀请参与对陈某的法庭教育

选项

答案ABD

解析《高法解释》第484条规定,对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调查报告,以及辩护人提交的有关未成年被告人情况的书面材料,法庭应当审查并听取控辩双方意见。上述报告和材料可以作为法庭教育和量刑的参考。故A项正确。《高法解释》第474条规定,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当征求未成年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辩护人的意见。上述人员提出异议的,不适用简易程序。故B项正确。《刑事诉讼法》第270条规定,审判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未成年被告人最后陈述后,其法定代理人可以进行补充陈述。而辩护人无权做补充陈述。因此,C项错误。《高法解释》第485条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法庭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判决未成年被告人有罪的,宣判后,应当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对未成年被告人进行教育,可以邀请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法》第270条第1款规定的其他成年亲属、代表以及社会调查员、心理咨询师等参加。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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