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2×17年至2×18年,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

tikufree2019-12-17  16

问题 甲公司为境内上市公司。2×17年至2×18年,甲公司发生的有关交易或事项如下:(1)2×17年1月1日,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批产品。合同约定,该批产品将于2年之后交货。合同中包含两种可供选择的付款方式,即乙公司可以在2×18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时支付551.25万元,或者在合同签订时支付500万元。乙公司选择在合同签订时支付货款。该批产品的控制权在交货时转移。甲公司于2×17年1月1日收到乙公司支付的货款。内含利率为5%,融资费用不符合借款费用资本化的要求。(2)2×18年1月1日,甲公司与丙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产品。丙公司在合同开始日即取得了A产品的控制权,并在90天内有权退货。由于A产品是最新推出的产品,甲公司尚无有关该产品退货率的历史数据,也没有其他可以参考的市场信息。该合同对价为242万元,根据合同约定,丙公司应于合同开始日后的第二年年末付款。A产品在合同开始日的现销价格为200万元。A产品的成本为160万元。退货期满后,未发生退货。假定应收款项在合同开始日和退货期满日的公允价值无重大差异。(3)2×18年7月1日,甲公司与丁公司签订合同,向其销售一台特种设备,并商定了该设备的具体规格和销售价格,甲公司负责按照约定的规格设计该设备,并按双方商定的销售价格100万元向丁公司开具发票。该特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高度相关。为履行该合同,甲公司与其供应商W公司签订合同,委托W公司按照其设计方案制造该设备,并安排W公司直接向丁公司交付设备。W公司将设备交付给丁公司后,甲公司按与W公司约定的价格60万元向W公司支付制造设备的对价;W公司负责设备质量问题,甲公司负责设备由于设计原因引致的问题,甲公司共发生设计费10万元,均为人工薪酬。2×17年12月1日,W公司将设备交付丁公司。(4)2×18年5月1日,甲公司与客户签订合同,向其销售A、B两项商品,合同价款为400万元。合同约定,A商品于合同开始日交付,B商品在2×18年7月1日交付,只有当A、B两项商品全部交付之后,甲公司才有权收取400万元的合同对价。假定A商品和B商品构成两项履约义务,其控制权在交付时转移给客户,分摊至A商品和B商品的交易价格分别为80万元和320万元。2×18年7月15日,甲公司收到合同价款400万元。本题不考虑增值税等相关税费以及其他因素。要求:(1)根据资料(1),说明甲公司何时确认收入,并说明理由。编制2×17年1月1日甲公司收到货款、2×17年12月31日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2×18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的会计分录。(2)根据资料(2),说明甲公司何时确认收入,并说明理由。编制合同开始日及退货期满时的会计分录。(3)根据资料(3),判断特种设备的设计和制造涉及几项履约业务,说明理由;判断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还是代理人,说明理由;计算甲公司2×17年12月1日应确认的收入。(4)根据资料(4),判断甲公司将A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后,是否确认应收账款,并说明理由。分别编制交付A产品和B产品的会计分录。

选项

答案

解析(1)甲公司确认收入的时点是2×18年12月31日。理由:该批产品的控制权在交货时转移。会计分录:①2×17年1月1日收到货款。借:银行存款                   500  未确认融资费用               51.25 贷:合同负债                 551.25②2×17年12月31日确认融资成分的影响。借:财务费用              25(500×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5③2×18年12月31日交付产品。借:财务费用            26.25(51.25-25) 贷:未确认融资费用               26.25借:合同负债                 551.25 贷:主营业务收入               551.25(2)甲公司应在退货期满时确认收入。理由:因客户有退货权,所以该合同的对价是可变的。由于甲公司缺乏有关退货情况的历史数据,考虑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的限制要求,在合同开始日不能将可变对价计入交易价格,因此,甲公司在A产品控制权转移时确认的收入为0,其应当在退货期满后,根据实际退货情况,按照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确定交易价格。会计分录:①在合同开始日,甲公司将A产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借:应收退货成本                 160 贷:库存商品                   160②退货期满日借:长期应收款                  242 贷:主营业务收入                 200   未实现融资收益                42借:主营业务成本                 160 贷:应收退货成本                 160(3)①应当作为一项履约义务。理由:甲公司向丁公司提供的特定商品是其设计的专用设备,该设备的设计和制造高度相关,不能明确区分。②甲公司是主要责任人。理由:甲公司负责该合同的整体管理,主导了丙公司的制造服务,并通过必需的重大整合服务,将其整合作为向丁公司转让的组合产出(专用设备)的一部分,在该专用设备转让给客户前控制了该专用设备。③甲公司应确认收入100万元。(4)甲公司将A商品交付给客户之后,不能确认应收账款。理由:与A商品相关的履约义务已经履行,但是需要等到后续交付B商品时,企业才具有无条件收取合同对价的权利,因此,甲公司应当将因交付A商品而有权收取的对价80万元确认为合同资产,而不是应收账款。会计分录:①交付A商品时:借:合同资产                   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80②交付B商品时:借:应收账款                   400 贷:合同资产                   80   主营业务收入                 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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