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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开庭审
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开庭审
昕玥
2020-05-20
61
问题
于某和张某共同实施了盗窃行为,张某因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开庭审判时于某发现张某被法院通知出庭作证,而张审判长是张某的姐姐,本案还存在有附带民事诉讼。那么关于本案中的回避问题,下列说法中错误的是:( )A.张某作为证人不属于回避制度适用的范围,故张某不应回避B.张某作为共同犯罪人之一,如不出庭作证,案件就无法查明,故张某不应回避C.张审判长的弟弟与整个案件有利害关系,故其应当回避D.张审判长是本刑事诉讼中当事人张某的近亲属,故其应当回避
选项
答案
BD
解析
本题考查回避的主体。回避的适用人员,是指在法律明确规定的回避情形下应当回避的公安司法人员的范围。只有属于这一范围内的人员才需要自行主动回避,或者被当事人等人员申请回避。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8条和第31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解释的规定,适用回避制度的人员包括: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参与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人民陪审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司法警察、勘验人员、执行员。注意:其中不包括证人,故而张某作为证人是不适用回避制度的.A项说法正确,B项错误。注意在本案的刑事诉讼中,由于张某未被起诉,故而不能被称为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所以D项的说法错误。而根据题目中所提供的信息,张某有可能成为本案中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则刑事部分的审理结果在一定程度上与其有利害关系,张审判长作为其姐,应当回避,故C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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