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

恬恬2020-05-20  19

问题 甲、乙、丙、丁四个公司分别出资500万、200万、200万、100万元建造一栋楼房,约定建成后按投资比列使用,但对楼房所有权归属和管理未作约定。关于该楼所有权和管理的说法,正确的是()。

选项 A:丁公司对其享有的份额有权转让B:该楼发生的管理费用平均承担C:该楼所有权为共同共有D:甲公司投资占50%,有权决定该楼的重大修缮事宜

答案A

解析《民法通则》第78条规定,财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有。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按份共有人按照各自的份额,对共有财产分享权利,分担义务。共同共有人对共有财产享有权利,承担义务。按份共有财产的每个共有人有权要求将自己的份额分出或者转让。但在出售时,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条件下,有优先购买的权利。《物权法》第97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物权法》第98条规定,对共有物的管理费用以及其他负担,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额负担,共同共有人共同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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