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用题干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

admin2020-12-24  12

问题 共用题干
2007年5月26日,陈绅基、王建、何静3人签订“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出资协议”,约定陈绅基和何静各出资3.4万元,各占34%比例,王建出资3.2万元,占32%比例。后因王建不符合出资人资格,在办理事务所设立手续时变更为由陈绅基和何静2人合伙,王建的出资3.2万元由陈绅基和何静各分1.6万元,2人分别向王建出具了收到王建1.6万元投资款的收条,陈绅基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办所投资款1.6万元。收款人陈绅基2007年6月7日”。2007年9月3日,陈绅基与何静签订合伙协议,共出资人民币10万元,设立立洋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2人各占50%股份.2008年1月19日,陈绅基和何静2人办理了合伙企业《营业执照》,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为陈绅基。2008年8月20日,陈绅基向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合伙人提出辞职申请,辞去所长职务。2009年1月5日,陈绅基将其出资3.4万元转让给何静,何静同日将该3.4万元出资转让给了王建,并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2009年1月13日,陈绅基给何静出具的收条载明:“今收到何静交来转让出资款34000元。收款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同日给王建出具了收条,载明:“今收到王建交来办所投资款16000元整。收条人陈绅基2009年1月13日”。2009年1月5日,何静为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让陈绅基与王建签订了“出资转让协议”,内容为: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2009年1月7日,何静向工商局提交事务所变更登记申请,要求将立洋会计师事务所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王建此时已具备合伙人资格),并提交了陈绅基与王建签订的出资转让协议和合伙决议,陈绅基在该协议和决议上签了自己的名。2009年1月12日,工商局依据何静提供的上述材料,将原营业执照中执行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何静,将合伙人陈绅基变更为王建。陈绅基认为,自己共出资5万元,已转让给第三人何静3.4万元,自己尚有1.6万元,即16%的股份,不存在转让给被告王建5万元的事实,以要求确认自己与被告王建于2009年1月5日签订的协议无效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院审理中,陈绅基称自己尚欠王建1.6万元,王建对此不予认可。另在本案审理过程中,陈绅基又起诉工商局。

选项 下列关于陈绅基诉工商局的说法中,正确的有()。
A:陈绅基提起行政诉讼前应当先申请行政复议
B:行政诉讼提起后,民事诉讼依法应当中止审理
C:行政诉讼审理期间,立洋会计师事务所变更登记不生效
D:法院应当列工商局为被告,王建、何静为第三人
E:行政诉讼之前,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听证

答案D

解析本题考核合伙企业的性质、合伙人出资、合伙人组成等相关规定。会计师事务所是以专业知识和专门技能为客户提供有偿服务的专业服务机构,可以设立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特殊普通合伙企业本质上是普通合伙企业的一种特殊形式,因此,其不能由有限合伙人组成。所以选项A错误,选项B正确。该会计师事务所属于合伙企业,不属于两合公司。所以选项C错误。该会计师事务所为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形式,其设立在法律上有合伙人出资额的特殊要求。所以选项D正确。一个合伙人或者数个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合伙企业债务的,应当承担无限责任或者无限连带责任,其他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为限承担责任。合伙人在执业活动中非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合伙企业债务以及合伙企业的其他债务,由全体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所以选项E错误。
本题考核合伙人及民事诉讼管辖的相关规定。陈绅基与王建所签“出资转让协议”是当事人协商一致形成的合意,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具有证据的证明力。陈绅基将其5万元出资转让给王建,已经退伙,丧失合伙人资格。所以选项B、C、D错误。本题属于民事诉讼中的普通管辖,应当由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管辖。所以选项E错误。
本题考核出资转让协议的效力。该协议是合同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协议。
本题考核行政诉讼的相关内容。本案不属于复议前置的情形。所以选项A错误。民事诉讼的审理无需以行政诉讼的审理结果为依据。所以选项B错误。行政诉讼中,当事人争议的具体行政行为不因原告提起诉讼而停止执行。所以选项C错误。在行政诉讼进行之前,人民法院无需组织听证。所以选项E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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