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恬恬2019-12-17  17

问题 应当先履行合同义务的一方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

选项 A、经营状况严重恶化B、法定代表人被追究刑事责任C、丧失商业信誉D、企业负有较大债务E、转移资产以躲避债务

答案ACE

解析不安抗辩权制度在于保护履行顺序在先的当事人,但不是无条件的,而是以该当事人的债权实现受到存在于对方当事人的现实危险威胁为条件。根据《合同法》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注:此知识点在第四版新教材中已删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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