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5年1月,某县财政局干部张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逮捕,后被县法院以受贿罪判

书海库2020-05-20  22

问题 2005年1月,某县财政局干部张某因涉嫌受贿被检察机关逮捕,后被县法院以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检察机关提起抗诉,市中级法院审理认定张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某刑满释放后申请再审,2010年5月高级法院经审理宣告张某无罪。2011年3月,张某申请国家赔偿。问题:(1)应如何确定赔偿义务机关?为什么?(2)应如何确定张某的请求时效?(3)张某应当如何提出赔偿请求?(4)本案应适用2010年修正前的《国家赔偿法》还是修正的《国家赔偿法》?为什么?

选项

答案

解析(1)市中级人民法院是赔偿义务机关。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本题中,张某经高级法院再审改判无罪,作出原生效判决的法院为市中级法院。(2)张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为2年,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但被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期间不计算在内。(3)张某应当先向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不予赔偿或者张某对赔偿请求数额有异议的,张某可以向高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4)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法院生效的有罪判决虽发生在2010年12月1日前,但张某在2010年12月1日以后提出赔偿请求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适用修正的《国家赔偿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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