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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卷II)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
(2017年卷II)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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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12-17
34
问题
(2017年卷II)2014年4月,张某、王某、李某三人投资设立了甲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甲公司)。张某担任公司董事长,王某担任公司董事。2017年5月,乙投资公司拟收购甲公司。经查,甲公司存在下列情况: (1)张某将其已转入甲公司账户的200万元出资转出100万元; (2)王某曾于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有期徒刑3年,2013年刑满释放; (3)李某出资的办公用房,虽已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经其他股东催促,至今仍未交付甲公司使用。为此,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得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 要求: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是什么行为张某应向甲公司承担什么民事责任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是否合法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
(1)张某转出100万元出资属于抽逃出资。张某应当向公司返还100万元的本息。 (2)王某担任甲公司董事不合法。根据规定,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王某2010年因行贿罪被判处刑罚,2013年执行期满,到公司设立时2014年未逾5年,因此王某不能担任公司董事。 (3)其他股东主张李某不享有相应的股东权利合法。根据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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