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2019年1月8日,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天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为30%、20%、20%、15%、15%。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

admin2020-12-24  13

问题 【案例1】
2019年1月8日,甲、乙、丙、丁、戊共同投资设立天色有限责任公司,出资比例为30%、20%、20%、15%、15%。公司章程规定:公司不设董事会,由甲担任执行董事;不设监事会,由丙担任监事,章程未对其他事项作出规定。
2019年7月20日,因公司成立以来经营一直不景气,欠A银行100万元贷款到期无力偿还。A银行经调查发现,5月10日股东乙利用关联交易将其出资转出,总经理王某暗中协助。A银行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乙和王某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偿还公司债务。
2019年9月16日,股东丁欲将其全部股权转让给庚,以书面形式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甲、乙表示同意,丙不同意转让但表示无力购买,戊一直未作答复。丁遂于10月30日与庚签订股权转让合同并办理了股权转移登记。
2019年12月30日,由于公司效益一直未见起色,公司召开股东会会议对解散公司事项作出决议,股东甲投了反对票,其他人均投了赞成票,决议通过。
要求:
根据上述资料和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不考虑其他因素,回答下列问题。
(1)A银行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2)丁于10月30日将股权转让给庚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3)股东会通过解散公司事项是否符合公司法律制度的规定?简要说明理由。

选项

答案

解析(1)符合规定。根据规定,公司债权人有权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2)符合规定。根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向股东之外的人转让股权,除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应当书面征求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戊),视为同意转让;其他不同意转让的股东不购买的(丙),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视为同意转让。 (3)符合规定。根据规定:①有限责任公司解散事项应当由股东会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②有限责任公司章程未对表决权行使规则作出特别规定的,股东按出资比例行使股东会表决权。在本题中,赞成的股东出资比例已达2/3以上,决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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