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将自有之房屋2间租给乙,租期自1999年5月1日至2000年5月1日,租 金

昕玥2020-05-20  18

问题 甲将自有之房屋2间租给乙,租期自1999年5月1日至2000年5月1日,租金每月1日支付,租金1000元/月。乙每月均按时交租,2000年3月1日,乙因资金周转困难,未付上月租金。3月5日,甲将房屋卖给丙并办理了过户手续,丙要求乙搬出房屋。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乙应搬出房屋,乙不得以与甲的租赁合同对抗新所有人丙B.乙应搬出房屋,因其迟延交付租金已构成违约C.乙应搬出房屋,但可以要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乙不应搬出房屋,因为乙虽违约但租赁合同仍然有效,乙得以之对抗丙

选项

答案D

解析本题涉及迟延支付租金的法律后果及买卖不破租赁的适用问题。依《合同法》第227条的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本题中,乙迟廷支付租金仅为4天,且甲未要求乙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出租人甲不享有合同解除权,故甲与乙之间的合同仍为有效合同。乙的行为虽为违约行为,但甲只可要求赔偿损失,而不能径行行使合同解除权。既然甲与乙之间的合同有效,依据买卖不破租赁的原理,该合同的效力可约束新的买受人丙,故AB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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