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亚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与找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洽商开展商品房销售推广工

书海库2020-05-20  27

问题 东亚公司为一房地产开发公司,其与找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洽商开展商品房销售推广工作,双方经过几轮谈判及一系列的电子邮件往来,基本确定了此次合作的全部内容。1月31日,找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电子邮件一封,将本次合作的合同条款发送东亚公司确认。2月1日,东亚公司向找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出确认的电子邮件,但因工作人员填写邮件接收地址时的疏忽,该邮件没有发送至找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专门负责此次事务人员的工作邮箱中,而是发送至该公司负责类似事务的另一部门人员的工作邮箱中。关于本案,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东亚公司发出的邮件因发送错误,故合同不成立,邮件视为新要约B.东亚公司发出的邮件因发送错误,故合同不成立,邮件视为反要约C.以电子邮件等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合同应自双方签订确认书后成立D.合同自该邮件首次到达找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之时起成立

选项

答案D

解析根据《合同法》第11、16、26条及第33条的规定,以电子邮件这种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没有指定特定系统的,该要约或承诺自到达对方任一系统的首次时间为要约或承诺生效的时间。本案中的电子邮件系承诺,其自首次到达找房网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另一部门的工作人员邮箱的首次时间为承诺生效、合同成立之时。且以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只有当事人要求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才自签订确认书时起成立,故本题正确选项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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